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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9:03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刘洪霞通讯员刘广胜)昨日,记者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获悉,根据该部门最新下发的《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申报批发销售和常年零售许可证的通知》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通知》要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具备下列安全标准:销售地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专店或专柜销售要专人管理,配备必

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不得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场所经营;专店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专柜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不小于2米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储存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储存区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标语,储存仓库应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产品购销登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储存仓库保管人员、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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