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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汽车公司经理侵吞公有财产被判刑八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9:11 法制日报

  新华网昆明10月8日电(记者 屈明光)近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玉溪汽车运输公司原经理李金安上诉,以贪污罪和妨碍清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金安原系玉溪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党组副书记。2000年4月至2002年7月,李金安在担任玉溪铁路公路联运站站长和公司领导期间,单独和伙同他人侵吞单位资产共40余万元。其

中,侵吞联运站帐外资金25400元人民币兑换为3000美元,用于个人到西欧和香港等地。伙同他人用联运站帐外资金共306345.20元购买二辆轿车自用。2002年7月,李金安等5人侵吞联运站帐外资金336798.05元,其中李金安个人分得113000元。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玉溪汽车运输公司改制期间,李金安身为运输公司改制领导小组组长,对运输公司财务科长保管的帐外资金740699.94元,财务科出纳保管的帐外资金13331676.92元,公司货运站副站长、会计、原联运站出纳保管的帐外资金2064348.65元,隐瞒不报,未纳入审计,也未纳入改制资产。

  法院审理认为,玉溪铁路公路联运站自成立至注销,经济性质始终为国有经济,联运站在经营过程中的收益属公共财产,李金安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侵吞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运输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了债权债务,该评估结论将用于运输公司改制,实质上是对运输公司的清算。李金安作为公司经理、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明知公司有帐外资金,而未向评估资构如实提供企业财产状况,隐匿公司财产,其行为构成妨碍清算罪。(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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