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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要和谐法治是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9:2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今年年初,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和谐社会特征的科学、精确地概括,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强调的是法治和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

  结合构建和谐广东的实际,上月初,广东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了建设“富裕、公平、活力、安康”广东的目标,其中的“公平”二字,包含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方略、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多项具体目标和深刻内容。此前的8月25日,张德江书记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构建和谐广东”专题学习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和谐社会从本质上讲是民主的社会”。我们知道,民主和法治相互依存,互为表里。张德江书记进一步强调指出:“和谐社会既是民主的社会,又是法治的社会”,他提出,要“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社会。

  有史以来,人类都在谋求社会的富裕安康和长治久安,到近现代,摈弃“人治”、追求“法治”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治国兴邦的共识,“法治”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的作用已为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实。自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法治建设日新月异,立法、司法、执法等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业已建立的法制体系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秩序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当然,“依法治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应当承认,我们的现状与“法治”还有一定的距离。一般来说,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法治的本质含义是“良法之治”,是对世俗秩序理性、公平、和谐、有序的安排。在现实当中,由于我们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水平的限制,并非所有的制定法都能称得上“良法”,而在法律的执行环节,并非所有制定法都得到了良好遵守。我们看到,在一些领域和地区,违法行为还大量存在,甚至还有一些执法犯法的现象存在,尤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当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法律便不能发挥其端正公平的作用,就必然严重影响甚至破坏社会和谐。

  当前,为了更充分地发挥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我们不但要重视立法工作,更要加倍注重对法律运行的监督和评估,一方面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评估法律运行的效果是否达到立法目的,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本身达到和谐有效;一方面加强执法监督,探索科学有效的执法手段,切实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现象。与此同时,政府各职能部门带头做好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执法,广大党员、公务员带头模范守法,真正把法的公平和正义撒向社会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个人都能随时握住法律有力的手臂。这样,“和谐”就不请自来了。

  周日时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系列谈之二(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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