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出台,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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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9:3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金陵晚报报道】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这些情况今后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记者获悉,新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新法最大改革在于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使受援范围扩大。记者了解到,申请法律援助的大致分为需要调查经济状况的和不需要调查经济状况的两类。需要调查经济状况的原来有5种人可申请,包括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现在又有3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它们是: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另外还有3种情况无需经济状况调查,就可得到法律援助服务。分别是: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民事权益的。其中,见义勇为者申请法律援助,原本需要经济状况调查,在新法中改成了无需经济状况审查。 在扩大受助范围的同时,新法使法律援助程序更为简便和完备。比如,对于经济状况证明的办理,原先没有时限。现在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编辑 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