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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陷不该成为监管的“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10:27 人民网

  非法同居、玩弄异性、破坏他人家庭,这类行为都将受到华南师范大学新出台的校规处分。校方表示,新校规将对学生“道德规范”起引导作用;同时也规定了,学生在遭受“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严重处分时,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

  长期以来,各高校对此的态度都显得十分暧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模糊行事,只要没出什么影响非常恶劣的,基本上是在默许。不过,这样的默许态度却导致了近几年来大

学生同居现象趋于普遍,大学生在校外开房同居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了,不是什么新鲜事,也由此导致了女大学怀孕现象增多,带来诸多问题。对此,一些人觉得华师是在作秀,迎接教育部的本科评估做出的补救措施,其是不是作秀,我们暂且不管,不过这样的措施肯定是必要的,也是有好处的,而即便其是在作秀,我们也欢迎这样的作秀,只要其能取得好的效果,秀秀又有何妨呢?

  对于这些“与异性非法同居、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的行为”,学校给予一定的处罚显然没有什么错,并且显得十分必要。对于“非法同居行为”,我国的法律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非法同居”在目前仍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予制裁,《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并不明显,缺乏法律的可操作性。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惩处的规定,不过,各地的法律、法规也不太多,只有山西省在1996年颁布实施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分居,公开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结婚条件未输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对非法同居也有一定的处罚,但却缺乏相关的依据。就是这仅有的少数处罚规定也难以应付,法律仍显得十分尴尬,基本上是行政性的管理。

  虽然国家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不过,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些管理办法,也是应该与必需的,学校的规定可以弥补一些管理上的不足,不能让其成为监管的“盲区”!

  作者:网友:黄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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