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符合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可获得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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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13:41 红网 |
红网长沙10月9日讯(记者 王宏婷)今日,湖南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将对生活贫困等符合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 据了解,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将列入内外科治疗救助对象。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农民(包括渔、船民等)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 失业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中被医疗机构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均可列入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对象。患者可向当地血防站提交治疗救助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当地血防站将依据晚期血吸虫病人登记册等资料和《技术方案》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治疗救助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者分类登记造册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救助。 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的质量和医疗安全,《实施办法》规定,各地要选择安排定点医院开展治疗救助工作。患者持县级及以上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入院手续。 《实施办法》规定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外科治疗:巨脾切除术者不超过 6500元/人;脾切+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上消化道出血手术者不超过7500元/人;结肠增殖型手术者:5000元/人。内科治疗:一般不超过3000元/人;晚血门脉高压腹水型并发上消化道出血且无外科治疗指征者以及顽固性腹水者不超过6000元/人。每位患者每年可享受一次内科或外科治疗的救助。定点医院筛查治疗救助对象的费用补助为150元/人,经筛查后已经确定为治疗救助对象的,不另给予筛查费用补助。 (稿源:红网) (作者:王宏婷) (编辑:何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