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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资助的“新房”离婚时候该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0:00 华夏时报

  许先生大学毕业以后就一直留在北京工作,去年结婚的时候,因为没有住房,许先生夫妇就一直租房子祝今年年初,许先生的父母给了他20万元,资助他在北京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时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协议是以许先生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期限10年,每个月需要向提供贷款的银行还款2000元,这笔费用是从许先生工资中支出的。可是现在由于他们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

  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宋先丽律师分析:对于这类问题有的人会认为,房屋首付款是许先生父母资助的,贷款协议是以许先生个人名义签署的,实际上贷款也是由许先生个人财产偿还的,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许先生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还有人会认为,房屋首付款是许先生父母赠与许先生夫妻二人的,许先生还贷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主张该按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许先生的情况看,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许先生的父母在许先生与妻子结婚后给付的,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许先生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许先生夫妻双方的赠与。

  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按揭房应是许先生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在此,宋律师也提醒众多父母,看着孩子结婚有了自己的小家庭后,作为父母都想竭尽己力帮助他们生活得更好一些,以了却父母的心愿。但是,在涉及到此类资助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是赠与自己的孩子个人,还是赠与他们夫妻双方的,以免将来产生类似许先生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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