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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隐性侵权(呼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0:31 人民网-华东新闻

  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已为人所熟知,但另一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形式同样危害极大,却容易被忽视,这就是“隐性侵权”。

  随着劳动力的供求矛盾显现以及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隐性侵权”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更容易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以计件工资制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服装、鞋帽等企业,计件工资的单位工资标准过低。在浙江,不少企业采取“计件工资制”支付工人的劳动所得。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一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少工人甚至能获得“高薪”,表面上看是用工企业和劳动者实现了“双赢”。实际上按照劳动时间计算,往往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

  调查发现,杭嘉湖一带服装企业众多,工人的工资少则七八百元,多则上千元,有的熟练工能达到2000元,从收入的绝对数值来看普遍高于浙江其他地区,但完成计件数量的劳动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以上,这样算来其收入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却不按超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有的企业明文要求职工每天工作10个小时,有的节假日不休息,却只按照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据统计,浙江省80%以上非公企业都存在随意加班加点现象,55%的企业一周只安排休息一天。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时间安排一般有以下几种:“硬三班”,即每班8小时,每天3班,每个工人每天必须上一班,等于每个月上30天班。第二种是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后再工作12小时,每月都没有休息日。第三种是“一班制”,每天白天上班8小时,晚上再加班到10点。

  笔者在浙江义乌、温岭等外来劳动力集中的发达县市采访发现,每天劳动时间在10小时以上的企业比比皆是,有的甚至一天工作16小时以上。义乌市下骆宅工业区一家服装厂的作息时间表在当地具有代表性:早上7∶30─11∶30,中午13∶00─17∶00,晚上18∶00─22∶00。

  三是高温补贴及高温休息权没有保障。我国早在1960年就制订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去年7月,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出台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员工的高温补贴有一定保障,却几乎没有农民工享受高温补贴。大多数农民工为了挣钱养家糊口和不耽误工期,不得不继续在高温下作业,却几乎没有任何防暑降温措施。

  四是劳动环境污染。据浙江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方火春介绍,到宁波一些蔺草制品企业考察时发现,虽然不少企业改善了劳动条件,不再有过去那种粉尘飞扬的环境,但工人的劳动环境仍然比较恶劣。由于车间里仍有相当数量的粉尘,工人戴的口罩都变成了黄色,这些粉尘吸进体内将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较大危害。

  浙江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认为,大量“隐性侵权”现象表明,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存在薄弱环节,缺少一套适用于行业标准的劳动法细则。

  此外,用人单位的用工理念要尽快转变。一些用工企业片面强调企业的利益,对劳动者的义务职责要求严格、苛刻,而对企业自身义务的规定却笼统、含糊。

  此外,还要加强农民工的自我权益保障意识。如今农民工对于拖欠工资等侵权形式已能够做到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对“隐性侵权”问题,农民工尚不知晓,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和媒体应该让农民工更多地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华东新闻》 (2005年10月10日 第一版)

  作者:孙金霞 翁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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