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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泄露 房屋产权莫名转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2:20 东方早报

  早报专稿 顾文剑责任编辑 刘海阳

  因为个人身份泄密,导致自家的房子在不知情中被过户,并成了从未谋面的他人“产权”。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蒙在鼓里”的老黄夫妇与“取得产权”的任先生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原来登记状态。

  2004年11月,已年逾六旬的黄老先生接到了法院传票和诉状,一位任先生将老黄夫妻俩告上法庭,而诉讼请求却是要求老黄夫妇立即搬出自己的房子,而后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则为一份由老黄亲笔签名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产权人登记为任先生的产权证。

  老黄回忆起2002年4月,其和一家房产中介签订过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将老黄现居住的一套房屋以17万元卖给中介。作为押金,中介当场首付了5000元房款,而老黄把自己和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房屋产权证统统交与中介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一份空白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

  转日,觉得不划算的老黄找到该中介要求解除协议,而中介不肯,也没有收回首付款5000元,但眼下住得好好的房子突然冒出个“新主人”,这让老黄夫妇再也坐不住了。

  2005年3月,老黄夫妇向浦东新区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老黄和任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否认与被告签订过买卖合同,而被告又不能说明签约过程及合同条款协商的基本情况,房产交易手续如何办理无从说起,且合同签订的时间又不一致,黄妻的签名又系虚假,由此可见原、被告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未在协商一致后产生,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同时,任先生既然要取得系争房产就应当支付房价,而现在其未予以支付,老黄夫妇又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故被告没有取得房屋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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