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车祸死亡 家属讨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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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2:3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记者殷文静实习记者褚燕娟通讯员溧研)一单位员工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家属经诉讼,肇事方赔偿了30万元。事后,死者家属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亡补偿,得到仲裁支持。但用人单位不服,将死者家属告上法院。日前,南京市溧水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恒(化名)是南京某冶金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9日下午,张恒骑摩托行驶在宁溧 公路上,一辆“广本”轿车迎面驶来,为避让一辆大货车,撞上了已过马路的张恒。因抢救无效,张恒不幸身亡。事发后,溧水警方作出责任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恒的家属认为,“广本”轿车时速达到了90公里,理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他们将“广本”车主公司告上了溧水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广本”车主公司)应负主要过错。据此,判决“广本”车主赔偿张恒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6万余元。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广本”车主一次性赔偿原告30万元。 张恒的家属认为,张恒是在上班途中遇车祸的,应该属于工伤,所以其单位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去年6月30日,经劳动部门认定:张恒属于因工死亡。于是,张恒的家属向溧水县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部门裁决冶金公司支付张恒的家人各项工伤补偿待遇8.2万余元。 今年5月,冶金公司因不服仲裁的裁决,将张恒的家属告上了溧水县法院。冶金公司认为,张恒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工亡事故,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经做了赔偿,公司没理由再继续赔偿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恒的家属在民事侵权中获得的赔偿高于其以《工伤保险条例》所请求的数额,被告要求得到双份赔偿,于法无据,原告无须补偿被告相关工伤待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冶金公司对张恒家属要求的补偿工商待遇各项费用不予支付。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10日 第十三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