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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3:14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0月9日讯(记者 庄云锋)市政府今天发布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2004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110元为基数,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0.5%(即增长1691.55元),上线(预警线)为18768.15元,增长16.5%(即增长2658.15元),下线为16996.05元,增长5.5%(即增长886.05元);生产经营较困难、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企业增加的工资总额原

则上作为岗位工资。

  据了解,该指导线是依据省政府发布的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划定的。200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719元。省政府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基准线是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基本要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均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生产经营一般、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低于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每月为53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为470元;济阳县、商河县为420元)。

  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719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2003年、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均低于当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3年、2004年实现利润增长且赢利,预计2005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应当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各类企业应当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制定本企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各类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在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内,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并可按国家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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