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3:59 深圳特区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个人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下列案件(本令附表请见A6版)的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现令各被执行人自本令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债务,或向法院书面提出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

  逾期,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给予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罗湖区人民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盐田区人民法院、宝安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