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车撞死环卫工判赔17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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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5:07 重庆晚报 |
环卫部门、法官:环卫工路权遭遇法律空白 运送垃圾的环卫车撞死正在马路上作业的环卫工,南岸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环卫车所属的沙区环卫部门赔偿17万余元。接到判决后,沙区环卫处以自己不应负全责为由上诉到市一中院。记者采访时,环卫部门和法官都表示,目前环卫工人的路权还没有得到法律保障。案由:环卫工被撞身亡 周代明原是重庆钢铁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重钢路桥公司)临时工,负责清扫南岸区赵家坝立交桥一带的公路。去年7月4日8时许,他穿着橘红色制服正在赵家坝立交桥路段作业时,一辆环卫车将他撞死。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得知,肇事车辆是沙坪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称沙区环卫处)的中型专项作业车。当时是载着垃圾由沙区途经四公里前往长生桥垃圾场。肇事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而且驾驶员穿的是拖鞋。 去年8月6日,交警九支队认定驾驶员和重钢路桥公司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没有责任。重钢路桥公司认为交警认定错误,遂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该院在今年1月10日判决撤消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同月28日,交警重新认定后,还是同样的结果。判决:肇事方赔偿17万 事故发生后,交警多次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但一直没有结果。 法庭上,重钢路桥公司认为他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让流动作业人员穿了橘红色专用安全服,已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地方法规也规定,机动车本身应避让路上工作的环卫工人。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重钢路桥公司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职工穿了具有安全警示功能的工作服,不存在未履行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肇事驾驶员穿拖鞋工作,妨碍安全驾驶,并在临危处置时误将油门当刹车,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最后判决赔偿死者家属17万余元。 昨日,记者采访沙区环卫处主任李俭华时,李坦承他们有部分责任,但判他们负全责,他们肯定要上诉。他们认为,死者的用人单位也有一定责任,而且这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作为依据。他还表示,他们以前也处理过类似的事故,自己作为用人单位都要承担部分责任。呼吁:环卫工人有路权 采访中,李俭华也为环卫工大倒苦水。他称,环卫工的路权是现行法律的一个空白。 他说,今年我市实施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在第42条提到这样一句话:“行驶中的机动车辆应当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这句话很笼统,没有具体明确环卫工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事实上,环卫工人属于高危作业人群。以沙区为例,今年已有20多起环卫工人因公引起交通事故。现行法律中,环卫工人公路作业时,其权利等同一般路人。作为“马路天使”,环卫工人为城市环境卫生作出了贡献,但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此案一审的主审法官苏致礼也称,南岸法院交通合议庭每年也有一二十起环卫工遭遇交通事故的案件。由于法律对此没有专门的保护,的确是个问题。 记者 罗彬网络编辑:孔祥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