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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依法规范我省司法鉴定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7:30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记者(以下简称记者):许副省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请问制定出台《决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作为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填补了我国司法鉴定国家立法的空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

项重要举措,对于切实保障公民诉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司法鉴定这一特殊行业必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必将更有效地服务于司法活动。

  记者:什么是司法鉴定?

  答:根据《决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结论是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7种法定证据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记者:10月1日之后,将由什么部门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答:《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记者: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答: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80年代。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立法,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管理体制,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管理体制混乱,鉴定机构设置无序,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错误鉴定、久鉴不决、利用鉴定结论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符合司法鉴定基本性质和内在要求,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

  记者:哪些人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答: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决定》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的具体条件,同时,第二款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记者:哪些机构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答: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从业的平台。鉴定机构首先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决定》第五条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机构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条件和规范,还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完成,实现鉴定机构准入标准的分类指导,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记者:《决定》为什么要规定司法鉴定人负责制?

  答:司法鉴定是鉴定人个人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实施的鉴别和判断行为,具有直接、亲历和独立的特点。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要求的目的在于:鉴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必须受到尊重,以有效防止有关部门和个人对鉴定业务的非法干预;突出鉴定人的职业风险意识,强化鉴定人责任意识,使违法鉴定责任追究得到落实,避免谁都负责,谁又都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记者:政法机关是否可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答: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性质,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可在内部设立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都应当是独立于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外,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因此《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本报记者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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