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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应重视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8:02 潇湘晨报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公安、司法系统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都应当重视证据,而不是口供,证据(包括
受害人供述、当事人口供等)充分确实的,应当进行定罪量刑,或予以治安处罚。若证据不充分,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释放当事人。受害人是否出证对案件的处理,本身并非必要,关键是看其对证据链的充分性、完整性的影响程度。记者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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