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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判决浙江首例国际托收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8:03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海滨)一家名为FROSTNATIONALBANK的美国银行,在昨天上午宣判的一起经济案件中败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未尽到国际惯例有关托收关系中代收银行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判决其赔偿宁波一家公司的货款损失16.6万美元及利息损失1500余美元。据了解,这是浙江省首起国际托收诉讼纠纷案。2003年6月20日,美国PLATELITE公司向原告宁波保税区三邦工贸有限公司采购了两批发光面板,总金额为16.6万美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即期D/P(即付款交单。出口商在货物运出后,连同货运单据委托

银行办理托收,指示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即可领单提货。)。按照合同约定,三邦公司在将两批货物装船后把商业发票、装箱单、全套正本提单全部交给了宁波招商银行,委托其办理跟单托收,而美国FROSTNA鄄TIONALBANK作为代收银行负责向PLATELITE公司收款。同年8月1日,宁波招商银行将两份托收指示函,连同相应的发票、箱单、全套正本提单,邮寄至这家美国银行,后者对上述托收指示函和相应的全套单据进行了签收。

  但这家美国银行对托收结果一直未作回复。此后,三邦公司获悉美国PLATELITE公司已提走了全部货物,货物承运人也收回了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但三邦公司却未收回货款。受到损失的三邦公司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将宁波招商银行和这家美国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出,宁波招商银行在托收关系中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撤回了对其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托收指示中已经明示选择了适用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这家美国银行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违反托收指示中的D/P付款方式而放单,导致原告未能收到货款,显然未尽到一个代收银行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义务,应当对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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