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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并未“缩水” 论只卖并无不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8:04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周琼通讯员易潇)购房合同上约定的车位面积是19.8平方米,可交房时,通知单上的车位面积却只剩下了16.27平方米,如意金水湾小区业主陈先生因此将开发商宁波宁盛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报9月29日曾做报道)。经过两次审理和现场勘察,前天上午,鄞州区法院对这起车位“缩水”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车位面积按图纸上标定的柱子轴线进行界定,面积为19.58平方米

,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车位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从交易双方事先认定的“同一住宅小区内20平方米以下车位同一价格”来看,该车位以只计价更符合客观真实及交易习惯。

  经过法院实地勘测,以柱子轴线为界,测得车位的实际面积为20.955平方米,略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并未“缩水”,而交警部门以车辆实际占用的面积为限确定的划线内面积16.27平方米,与合同约定面积并无实质上的差异。据此,法院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反诉请求。(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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