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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规: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8:18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0月9日专电(记者黄豁)从9日起,重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犬主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为防止狂犬病发生,

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秩序,从10月9日起,严禁携带犬(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此外,携犬外出,犬只所产生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市政管理执法部门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对犬主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犬主应定期为犬只进行检疫、免疫、注射狂犬病疫苗。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犬主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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