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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不当致人伤 消极治疗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14 检察日报

  在不熟悉升降机性能的情况下擅自操纵,造成王某坠楼的严重后果,而医院又未能及时治疗,结果出了人命。

  9月29日,河南省博爱县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张保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同博爱县人民医院分别承担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共计7.28万余元的65%和35%。

  2004年12月16日下午1时许,张保国在自家新房工地擅自操纵升降机负责上料,因不熟悉升降机的性能,致使在二楼顶层运料的王某坠落在地。王某随即被送往博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县医院诊断后认为王某系闭合性腹部损伤、脾破裂、骨盆多发性骨折、急性肾衰等症。经抢救无效,王某于次日死亡。

  受害人家属认为县医院对王某未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遂申请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对死者的病历和公安机关的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了书证审查,认为死者当时的损伤程度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经及时、正确的手术治疗是可以保住性命的。法院审理后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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