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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恒久利益金执行时限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2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周贵明)一家保险公司的恒久利益定位制度在实施4年后取消,该公司一名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支付恒久利益金,天河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原告谭某介绍,2001年2月,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该公司实行一种恒久利益定位制度,业务主管直接增员时,享有管理津贴,且“一直维持并不因相互职级、时间与人员异动的改变而更改”。

  2004年7月,该公司取消了恒久利益津贴制度。谭某认为,恒久利益金,就是不在这个公司工作,都能享受的待遇,不因时间的变动而变化。谭某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未付的恒久利益金,自2004年8月起至起诉时每月4500元。

  天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谭某诉讼请求。谭某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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