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减刑假释将公示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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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26 南方都市报 |
新华社西安10月9日电 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并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定》明确规定了所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均适用公示程序,并在5种情形下引入听证程序。 《规定》列举了应当举行听证的5种情形: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正确减刑、假释裁定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二年考验期满以后,执行机关建议 减为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以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建议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提出异议,影响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听证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