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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监督补强舆论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09:28 检察日报

  

以法律监督补强舆论监督

  8月27日《检察日报》报道,浙江省检察院颁布了一个同新闻单位合作的暂行办法,规定省级新闻单位可向检察院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检察院承诺在一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经侦查属实者给以物质奖励。据悉该省去年以来受理的150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有近一半线索是通过新闻媒体发现或提供的。

  这反映了该省的舆论监督已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进而采取了有效的合作形式。其“暂行办法”实际上可说是同媒体签订了一个互动的合同。

  而前段时间在北京举行的世界法律大会上,一个专题就是“司法与传媒”。中外法律与法学专家一致强调传媒是防治公权力腐败,推进公正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力量。不过,他们较多关注媒体同法院独立审判的矛盾的一面,一位省高法副院长甚至认为:“司法独立对传媒监督具有排斥性;而传媒监督对司法的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见2005年9月9日《检察日报》第五版)这似乎说得过于绝对,至少对于检察权而言,并非完全如此。

  这使我重温列宁针对司法机关讲过的一段话:“舆论监督必须同司法监督相结合,以司法监督为后盾,才能更好地发挥它的社会效果。一旦报刊披露的问题严重到仅靠舆论得不到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机关来调解、起诉和判决。报刊是司法诉讼的重要来源。”

  列宁这段话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司法监督是舆论监督的后盾;二是报刊等媒体揭发的线索是检察监督和司法诉讼的重要来源。这里我只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的关系的法理性质,略作探讨。

  与法院的审判权的中立性、被动性、“不告不理”相区别,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其权力的启动是基于国家机关或其官员和社会组织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的发现,单靠检察机关是力所难及的。作为人民的耳目与喉舌的新闻媒体和记者,则可以以其敏锐的触角,无所不至地深入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角落,反映人民的疾苦,揭露官僚的腐败和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是站在社会监督最前线的尖兵,是各种信息的迅速提供者和传播者。他们为人民的前锋,起到了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因此,司法机关要依靠报刊、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提供的线索,把它们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的信息来源和提起司法诉讼的重要案源。

  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凭借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即马克思所指出的公民“参与国家、参与政治”的政治权利,它是有别于个人的“私权利”的“公权利”。由于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其监督权是一种集体权利,具有强大的舆论威力,因而又往往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权利,被称为区别于三种国家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但这种权利或权力毕竟属于道义力量,不直接具有国家强制力。如果得不到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支持,在强大的地方或部门权力的干扰下,也可能如一箭之射入大海,了无回响;更有甚者,被批评与揭发的党政机关与官员反咬一口,利用职权,控告媒体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甚或动用行政权力加以压制,使媒体监督被扼杀在摇篮里。因此,在仅靠媒体的舆论监督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应及时介入,使案件得到合法的公正的解决。这正是舆论监督与检察监督的一种相互支持与配合,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又应当作媒体的后盾。

  总之,司法机关与舆论媒体良性合作应是“前锋”与“后盾”的配合。从法理学的视角上看,也可说是检察权这个公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的公权利和社会组织(媒体)的社会权力这两种权力(权利)、检察的法律监督与媒体的舆论监督这两种监督的联盟。我们应当提倡和维护这种有益的联盟。

  当然这种联盟也不是无条件的。新闻媒体的批评、揭露,并非都是正确的,事实也不一定是准确的,此外,有些问题属于道德控制或思想教育的范畴,无须法律干预。所以,司法机关对舆论提供的线索,也要经过筛选鉴别,决定取舍。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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