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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改革不能越法律“雷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0:24 人民网

  据新京报10月9日报道:湖北省从今年3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对乡镇政府机关进行“消肿瘦身”。根据改革的安排,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只保留7到9名,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2名党委副书记,分别兼任人大主席团主席和纪委书记。

  乡镇政府机构宠大,机关人员严重超编、地方财政负担过重,不仅仅是湖北省的“一道风景”,这一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普遍存在。对乡镇政府机关进行“消肿瘦身”,不仅

是乡镇政府人事制度改革一项重点工作,同时也是顺应时代发展,提高行政效率,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强烈意愿的。湖北省这次对乡镇政府机关进行“消肿瘦身”,根据改革安排,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只保留7到9名。在内设机构上,推行“三办一所”的模式,乡镇只设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和乡财政所等。毫无疑问;这样的加大乡镇政府机关改革力度之举措,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就在湖北省大刀阔斧地对乡镇机关进行改革时,笔者留意了一下他们的改革安排:“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2名党委副书记,分别兼任人大主席团主席和纪委书记”让我好生疑惑,不敢苟同,理由有二:

  第一:近些年来,我们在地方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同时,有一种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觉,这就是在一些地方的党员领导干部中行贿、受贿、贪污等腐败现象较以往比有明显地上升趋势。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不过,笔者以为:罪魁祸首还是监督的形同虚设,主要领导干部过于集权。按照湖北省的“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则成了“一肩挑”,党委书记没有了乡镇长的制约,缺少了权利制衡,这样以来,乡镇党委书记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势必会削弱,缺乏监督的权力势必会产生腐败。再加上个别领导素质不高等,这样很容易在以后的工作上,独断专行、刚愎自用,从而为搞腐败行为提供了适宜的温床。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第七款明确规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产生必须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党委书记兼乡长,乡长不再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中的违法是显而易见的。再则,该法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而湖北拾2名党委副书记,分别兼任人大主席团主席和纪委书记,”。很显然也是与法相悖的。

  乍看湖北省的乡镇改革,力度不小,让人称道。可稍加分析,不能不让人顿生疑惑。这样的改革安排,可以看出湖北省一些地方领导在改革上,对国家相关政策理解的还不深不透,国家法律法规意识较为淡漠。不仅表现出一些地方领导在改革中存在着的急功近利、急躁冒进等情绪,同时更暴露出一些地方领导对国家政策及法律的断章取义甚至歪曲。如此改革能否成功、能否深得民心,很让人质疑与担忧。

  乡镇政府机关机构过多过滥,乡镇政府机关人员人浮于世的现象再也不能这样下去。机构必须精减合并,人员一定要“消肿瘦身”这是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改革需求。但究竟如何合并,如何消肿,我想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大前提,任何改革都必须遵循这一根本法则。当然,湖北省乡镇政府机关进行“消肿瘦身”的改革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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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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