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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微暴力行抢劫 两未成年人依法不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0:31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0月10日电(周俏春、刘德华)四川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日前依法对涉嫌抢劫犯罪的两名未成年学生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该院作出的首例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

  6月16日下午,沈某、杨某两名少年在大竹县杨家镇燕子岩小河里捉鱼时,沈提出“诈取”过路学生的钱财。随后,杨某将学生李健拦住,并问其身上是否有钱,李回答:“没有

钱,钱在班主任那儿。”沈某便用渔网竿子打了一下李的背部,李健于是被迫拿出51元钱递给杨某。随后杨某退还了30元钱给李健作为一周的生活费。

  过了一会儿,沈某、杨某二人又将学生旷贤勇拦住,沈某对旷贤勇说:“你自己把钱拿出来,如果搜出钱来,一分钱都不还给你!”旷贤勇于是被迫将自己身上的42元钱拿了出来,杨某接过钱后退还了13元钱。当沈、杨二人准备离开时,被闻讯赶来的李健父亲李德云拦住,二人遂退还了全部现金。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沈某生于1989年5月27日(农历),换算公历为1989年6月30日。杨某生于1991年2月10日,作案时均属未成年人。公诉部门受理后,即将该案交由“青少年维权岗”所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根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认定两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同时,通过对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了其二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证实了二被告人系在校学生,表现良好,二被告人也愿意认罪,痛改前非,返校读书。在征求被害人及其父母的意见情况下公诉部门向检察委员会提出了对二被告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沈某、杨某二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抢劫罪,但鉴于二被告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同时犯罪情节轻微,平时表现较好,也得到了被害人的宽恕,根据《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检察委员会遂对沈某、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据了解,此案在当地已作为稳妥推进对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参考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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