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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狗吃月亮”到“人吃月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0:55 人民网

  北京市朝阳区深房大厦一家公司建起了月球大使馆,并以出售月球上的土地为自己的经营项目,每英亩(合6亩)标价人民币298元。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捷说,买卖月球土地在美国已经炒得沸沸扬扬,自己与卖月球土地的美国月亮大使馆总裁丹尼斯·霍普进行过交流。“趁着现在人类登月热的浪潮,我与美国总公司签了代理协议,专门向中国人销售,并付给总公司许可费,保证最低销量。”(2005年10月9日新京报)

  “天狗吃月亮”的传说流传已久,但是并没有人真正见识过“天狗”是如何吃掉月亮的。现在好了,“月球大使馆”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原来月亮可以这样“吃”——只要掏钱就可以从中分一杯羹,而且物美价廉、童叟无欺。

  荒唐吗?荒唐!可笑吗?可笑!但就是这么一件既荒唐又可笑的事,在美国似乎并不违法,虽然霍普和他的“月球大使馆”令美国政府头痛不已,但是他们却对此束手无策,徒呼奈何。原因就在于,在“月球大使馆”总部所在地美国内华达州,出售那些无法在上面行走、驾驶、飞行或乘船的土地均属合法;而联合国1967年公布的《外层空间条约》,只禁止任何国家或政府独霸地球以外的任何星球土地,但对于团体和个人却没有做出规定。霍普正是抓住这个漏洞,从1980年开始施展开了自己“空手套白狼”的绝学,而且一套就是25年,自己也一举从一个穷困潦倒的流浪汉变身为坐拥千万美元资产的超级富翁。

  权利产生于法律,而法律的本身是有地域性的,各种权利也就因此都具有了地域性。所以,在美国看似合法的做法照搬到中国就未必合法了。在笔者看来,北京“月球大使馆”所导演的新版“天狗吃月亮”,至少存在两处违法嫌疑。

  298元就能购买月亮上的6亩土地,价钱听起来似乎很便宜,但是买主根本不可能看到自己到底买了什么东西,所能看到的只有轻飘飘的一纸“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而已。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无商品可供”属于不折不扣的虚假广告。因此,“月球大使馆”大肆渲染买卖月球土地的做法,已经涉嫌散布虚假广告,理应予以叫停。

  早在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已通过了《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该协定说得非常明确: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世界各国共同所有。月球等星球是人类的公共资源,不属于个人。既然个人无法占有、支配和处分月球,所以称拥有月球是不可能的。无法拥有月球而出卖月球上的土地显然就是一种欺诈。据美联社和荷兰媒体2003年1月29日报道,几年来,荷兰人兰尼·维内玛通过出售“月球房地产”生意狠狠赚了世人一大笔钱,不过现在他已被关进了监狱里——在地球上,而他所受到的指控正是涉嫌欺诈。

  从前几年的用自己的名字给星星命名,到此次的购置月球土地,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此类荒诞不经的“精神游戏”。在这一出出闹剧的背后,是少数人贪欲的无限膨胀,在他们眼里,世间万物一切东西都可以用金钱来购买,一切又都能待价而沽为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收益。

  不过,在浩瀚的宇宙,地球终究只是一颗小小的天体,而每个人也不过是地球上芸芸众生中的一员。谁敢保证地球就是宇宙的核心,谁又能确认地球上的货币到了外星球一样能够通用?在地球上的人们忙忙碌碌地把各个天体切割成片、待价而沽的同时,谁知道外星球的生物是不是一样也在做着同样的努力?如果有一天,当你坐在自己的房间里怡然自得的时候,突然有一个外星生物找上门来,向你讨要所谓的“占地费”,你是不是也一样会觉得荒唐得可笑呢?

  “天狗吃月亮”只不过是一个传说,而如果妄想着“吃掉”月亮的不是天狗而是一个人,那恐怕就是一个比传说还要离奇的笑话了。

  来源: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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