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规范七种商业促销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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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0:57 乌鲁木齐晚报 | |||||||||
(新疆日报2005-10-10) 乌鲁木齐市近日正式实施《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对打折让利、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降价销售、积分返利7种商业促销行为进行了规范。
《规范》要求各商嘲打折”不能虚构原价,“促销规则”必须明示且不得随意变更。并要求商家明示“促销活动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附加性条件等具体信息,在营业场所的入口处、店堂内等明显适当的位置,提前进行明确的明示,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了解或掌握其真实的信息。” 《规范》还规定,商家向消费者发布的促销信息、活动规则,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最终解释权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此外,《规范》还要求,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商家不得标称“全潮范围的促销活动;经营者不得以促销优惠为由,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单据)、开具发票的要求;经营者不得因促销活动减免消费者应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经营者采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或馈赠的物品,均应保证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 (责任编辑:高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