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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修改实施职工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1:2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式明 见习记者/杨亚军)记者昨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贯彻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该局对《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有关条款作了修改,简化了文本内容。从本月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明确要求,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新的《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要求,合同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其类别(管理类/工人

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中约定其具体内容;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合同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

  新的参考文本对集体合同签订也作了规定,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新参考文本将旧参考文本中劳动报酬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简化为甲、乙双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约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多少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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