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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气一季度只许涨价一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1:29 南方日报

  本月或可实施管道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

  民用气一季度只许涨价一次

  最高限价:14元/立方米

  本报讯(记者/李卓华)近日,佛山市物价局公布了《佛山市管道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机制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预计方案最快于本月下旬实施。根据《办法》,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可按照进货价划分的档次每季度调整一次,如果民用气销售价每立方米超过14元的上限时,政府将调用调节基金或采取临时措施平抑气价。

  进价若有大波动可作特殊调整

  根据《办法》,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原料价格、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附加费5项构成。方案规定民用气最高售价每立方米14元。进货价格每档相差210元/吨,当进价每上升或下降一档时,销售价每立方米相应调高或调低0.5元,每季度原则上只能上调一次,下调则不受限制。

  《办法》还规定,若进价出现较大波动,企业在最高售价内可作特殊调整。但一月内提价也不得超过一次,超过一次必须经过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超上限将动用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办法》,当市场进货价出现异动,测算民用气售价超过14元/立方米时,政府将调用管道煤气价格调节基金,平抑过高的民用气价。万一价格调节基金不足以平抑民用气价时,企业必须及时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由物价部门报请政府同意后可制定临时性管理措施。

  《办法》还规定,进货价持续10天回落,售价必须相应合理下调。

  管道燃气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通过从政府投资的收益权中划拨或随售气量每立方提取0.05元两种方式筹措。专项用于平抑民用气价,并接受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审查。

  不一定每次调价都开听证会

  物价部门表示,佛山市目前使用的管道气源主要依靠进口,这使燃气价格波动大。民用管道燃气如果每次调价都要举行听证会,难以实现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变动同步。《试行方法》简化了定价程序,适应需求变化。

  《办法》规定,企业调整价格必须向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季度、年度的进货价格、数量等情况报送物价部门存查,自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按规定,若一区一年内民用气价调价幅度累计超过10%,该区物价局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经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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