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地税咨询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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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3:20 信息时报 |
问:公司给客户的销售折扣和销售回扣,是否可以冲减企业的销售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2号(粤地税发[1997]219号转发)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你公司对给购货方的回扣和销售折扣在税收上应依上述规定办理。问:我公司所属的车队,在运货途中发生事故,造成车毁货损,全部损失2.5万元。货车与货物均已投保,保险公司给我公司赔款2.75万元,超出部分列在“其他应付款”。我们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时,他们说要列入“营业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请问,他们的答复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保险公司赔款大于损失的部分属于营业外收益,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是对的,请照办理。 问: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也就是说,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行为,自建的建筑物是用于出售的。用于自用、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予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