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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介绍买楼获奖励也要交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13:2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胡静)近日,记者从广州地税局获悉,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通过旧业主促销售楼而“赠送”的奖励或物业管理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税款3万元。

  经查实,该房地产企业在2003年下半年通过旧业主促销售楼,对成功介绍他人购买本楼盘住宅的旧业主给予一定的“介绍费”现金奖励,或“赠送”(返还)一定期限的物业

管理费。期间先后有28名旧业主得到了该公司的现金奖励或“赠送”的物业管理费,金额合计达11万元。该公司采取这种促销手法售出的住宅约占其总销量的6%左右,但对送出的奖金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据稽查局介绍,目前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在售楼时都会采取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吸引买家,其中常见的一种是对成功介绍他人购买本楼盘住宅的旧业主,给予一定的“介绍费”现金奖励或“赠送”(返还)一定的物业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旧业主的上述介绍行为构成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介绍劳务,所获奖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房地产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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