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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会被“宽限”的怀柔所感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0:02 红网

  10月10日,是河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主动从煤矿撤资退股(依法购买股票除外)的最后期限,对以上与煤矿“有染”的官员来讲,这两天将是“报名”的最后机会。(10月9日《河南日报》)

  今年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通知要求凡各级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要在2005年9月22日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就地免职。就在“9•22大限”即将到来之际,河南省有关方面却将该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撤资的最后期限“宽限至10月10日”。

  从8月30日到9月22日,中纪委等四部委给予的撤资期限可谓相当充裕。其实,早在1998年国家就有严格规定,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许经商。但在矿难频发之后还需要中央相关部门再设撤资“大限”,这本身已经是对经商公职人员的“特赦”了。河南省又把中央规定的“最后期限”宽限十数日,一时间引得议论纷纷:如此严肃、铁板钉钉的规定被视若无物,将置中央权威于何地?如果其他地方也仿而效之,将中央规定的“撤资大限”宽限数天、甚至数月,国家法纪岂不是成了任人摆弄的“橡皮筋”?

  事实上,就在四部委“撤资大限”到来之际,有些地方不但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有些官员反倒是放出“宁不当官也不撤股”的话来。这样“不见棺材不掉泪”的官员,他们的良心早就变得比煤还要黑了。如今河南省的“宽限”之期又要到了,与煤“有染”的官员们会被这项怀柔政策所感化吗?又有多少人能把握装最后的机会”而“主动”撤资?让我们且试目以待吧!

  (稿源:红网)

  (作者:王威)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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