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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干女儿照顾不周 老人欲收回“遗赠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1:54 东方早报

  早报专稿 顾文剑责任编辑 刘海阳

  八旬孤老嫌干女儿照顾不周,要将在遗嘱上赠与对方的一套房子收回产权,而干女儿则坚持认为,这套房子不是自己虚情假意骗取而来。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离奇的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不予支持袁老伯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年逾八旬的老袁嗣下并无儿女,靠出租唯一一套住房来支付自己在养老院的生活开销。而承租这套房子的年轻姑娘秀秀,因为时常去探望老袁,并买衣送礼,甚至在其生病时帮忙垫付医药费,日后成了老人的干女儿。

  2002年9月26日,老袁决定将自己的住房赠送给秀秀,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05200元,并通过买卖形式将房屋产权转让给秀秀。事实上,秀秀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过户后的房产证也一直由老袁保管。

  同年12月9日,双方又通过律师见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在老袁百年前均由秀秀照顾其生活起居,而老袁也同意过世后将自己的住房,以及退休工资、津贴等积蓄遗赠给秀秀。

  3年后,老袁认为拿到房屋产权后,秀秀对自己却不如以往的关心,故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关系。

  作为被告的秀秀则辩称,最近一直忙着做生意,但每月还至少探望老袁一次,并为其垫付了伙食费、护理费、医药费等开支,自己不存在欺骗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双方实际按赠与合同进行了履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根据时间先后判断,买卖合同和赠与行为在遗赠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完成,故房屋转让行为应认定为独立于遗赠扶养协议。现秀秀自愿给付115000元给原告作为经济补偿,法院予以照准。

  法院最后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老袁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秀秀一次性补偿老袁人民币115000元。考虑到老袁年岁已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秀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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