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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政府告村民讨土地 “官告民”体现政治文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2:20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实习生 张春霞

  因一宗涉及340亩土地的权属纷争,融安县政府将当地的一个村屯及20多户承包果园的村民告上法庭。10月9日,融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县政府告村民,这起官司带给人们诸多思考。

  案件:法庭上索讨340亩土地

  这起“官告民”官司,缘于一宗涉及340亩土地的纠纷。

  融安县人民政府称,位于融安县长安镇高泽屯东北面高泽界坡的340亩土地,1991年3月24日,融安县政府下文件确定该土地为国有土地。然而,1992年1月,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望枧屯未经县政府同意,就将该土地承包给长安镇盛丰果场,并签定经营协议为40年。1995年,县土地局曾对该果场的种植行为进行干预,并告之他们的承包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长安镇盛丰果场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将土地进行分包、转包给20多名村民进行经营。为此,2005年1月,融安县国土资源局向盛丰果场及20多名承包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将种植的经济作物无偿移走,无偿拆除所搭建的建筑物,恢复国有土地原状。但承包户们一直不肯搬走。

  今年7月25日,融安县人民政府将盛丰果尝长安镇大乐村望枧屯及20多名承包户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国有土地财产使用权。

  10月9日,融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上百名村民在法庭内外旁听。盛丰果场的场长陆青云以及其20多名承包户称,盛丰果场经营后,曾经得到县经济开发办70%的果苗扶款及1.7万元水果护理款的支持。因此,他们认为这个果场的种植和经营是在县政府的提倡和支持下种植的,并没有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政府要征用这片果地,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定赔偿损失。

  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反响:“官告民”体现法制进步

  “官告民”索讨土地,这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记者就此走访一些法律专家、工作者,他们认为,县政府“放下架子”走进法庭起诉村民,这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官”不再以权压人,而是和“民”一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这一举动中,可以看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心与法制建设的进展。

  当天,一位前来旁听的80多岁的老太太对记者说,她是头一回听说政府把农民告上法庭。对于这嘲官告民”官司,许多当地村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虽然这起官司判决结果不得而知,但政府通过讼诉索讨土地,行政手段更透明了。

  融安县政府法制办一名工作人员说,政府部门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而不是动用公权力硬来,这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表现。这名工作人员还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政府部门不再对着法律蛮干了,而是规规矩矩地依法行事,严格遵守法律的判决,这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10月10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李泽平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官告民是法制进步的一个标志。本案中,融安县政府或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要回土地,但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这说明政府把“法”看得比“权”大。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该县是以政府名义,即以一个法律中的个体身份来打这场官司的,把县政府摆在了与被诉公民对等的位置。

  李泽平还说,一直以来形成一个“惯例”,官用不着告民,因为官有权,可以直接以权治民。现在县政府告村民,体现了社会管理者对法律的敬畏,以及对其他公民权益和人格的尊重。这是这嘲官告民”官司最值得称道之所在,也是这场官司重要意义和价值之所在。

  广西大学法学院李晖副教授则说,“官告民”的意义,就在于此举体现了政府部门的法治精神。其实,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除了运用行政手段外,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公务事务管理。法治建设就应该从政府部门做起,行政机关采用法律手段解决政府与老百姓之间的纠纷,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要做的事情。

  南宁市青秀区人大代表邓路遥对记者说,假如说“民告官”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政治文明,那么,“官告民”则是这种政治文明的深入和延伸。“民告官”代表的是弱势对强势的挑战;而“官告民”则代表“官”主动放弃了强势的资本,以法律的公平来解决官与民之间的纷争,这体现出一种平等与尊重。

  编辑:杨东 作者:王克础 张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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