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郑州首例介绍贿赂案被告一审获刑为贿赂牵线也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3:5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为行贿受贿两方牵线搭桥,还没有挣到“劳务费”就被判刑。10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州市首例介绍贿赂案一审有果,金水区法院一审以介绍贿赂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现年38岁的刘某是新郑人。2001年4月,河南省某焦化厂的一份拖欠货款判决已过执行时效,该厂有人找到刘某,委托他与焦化厂一名职工全权处理重新执行等事宜,并许诺执行

回货款按25%给他提取劳务费。

  2001年5月,焦化厂副厂长张峰携带10万元公款,与刘某一起找到当地法院有关人员王林,让其在执行方面给予帮助,并强行将10万元现金留下。第二天,王林将10万元现金退还。几天后刘某再次携焦化厂公款5万元来到王林家,王林之妻将5万元现金收下。王林将该笔现金再次退还刘某。接着,焦化厂又派刘某携带焦化厂2万元公款,找到该法院的徐强,并将2万元现金送上。随后,徐强将该笔现金退还,但仍于2001年12月16日让欠款方给焦化厂重新出具一份货款欠条,使法院于2002年3月18日以此欠条为据判决欠款方偿还焦化厂266万元货款,焦化厂以此判决为据取得了债权凭证。

  金水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案人员均系化名)

  线索提供党玉红宋溪晖责任编辑:任远飞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