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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销售商品房须亮出“七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7:4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侯锦阳通讯员方市兴)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我市工商、房产部门昨天联合为房介机构再立新规。其中,除了规定房介机构的经纪人员必须亮出身份并挂牌上岗外,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还必须明示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7种证件,以便于购房人监督。

  根据规定,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及房屋租赁的居间代理),或者设立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的,均要到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领取执照后的30日内要到市房产局备案。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房介机构开展服务,而房介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经纪人员的基本情况。所明示的内容包括经纪人员的真实姓名、备案号码、查询和举报电话等。

  由工商和房产部门统一制作的“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已经下发给了相关的房介公司。房介公司在完整、如实填写后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市房产部门人士表示,此举一方面是要强化经纪人员的自我约束意识、提高房介机构信誉,另一方面也是便于卖房人和买房人选择和监督经纪人员。

  我市还要求房介机构必须备有工商、房产部门共同监制的经纪合同文本,以供买卖双方当事人选用。今后,房介公司在和卖房人或买房人所签订的经纪合同中,还须附有执行该项代理业务的经纪人员的签名。

  两部门还特别规范,房介机构在楼盘所在地售楼点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要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7种证件材料,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商品房共有部位明细表(原件)、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原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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