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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屋檐水“滴”出相邻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8:07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10月10日电(龚清明、朱薇)本来是和睦相处的好邻居,因为一家在公共用地上修了房子,使得另一家的屋檐水排放困难,还遮挡了光线,两家为此反目,闹上了法庭。日前,四川巫山县法院对这起屋檐水“滴”出的相邻权官司进行了判决。

  互为邻居的李先生和刘先生两家之间原有一块宽1.2米、长8.4米的公共通道,各家的屋檐水和其他排水均从此处排出。2004年,刘先生将老房子拆掉,在公共用地上修起了房

屋,还把李先生家面朝公共用地的通风、采光门窗用砖砌起封住。为此,两家没少吵架。经多次调解,他们的矛盾还是没解决。最后,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先生辩称其占用的公共用地属于他所有。他提供了1953年的房屋产权证和当初的购房协议书;而李先生则提供了1985年的房屋产权证。

  巫山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先生提供的证据已失去效力,因为1985年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已取代了其效力。同时,他的房屋已于1985年由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确权,其相邻关系的四界清楚,即李、刘两家相邻房屋的界线应以各自房屋的墙外根为线。这一点有房屋登记表佐证。由此,法院认定这块空地为公共用地。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刘先生占有公共用地修建了房屋,影响了李家房屋采光、通风的权利,其本身就有过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

  法院遂判决刘先生必须恢复公共用地的原状,并自行拆除修建在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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