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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子学成毁约 公司告状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9:0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 贺信通讯员/区惠妍)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员工出国学习后不按合同服务原公司的案件作出判决,员工阿珊将要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余元。

  阿珊是佛山某出入境信息服务公司的职员,业务能力很强。2001年5月28日,公司在送阿珊到英国接受英语培训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阿珊英语培训回国后,将继续为公司工作5年。同时,阿珊的父母也作出担保,表示如果阿珊未能回国为公司服务5年,其父母

愿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共10万元。

  2001年6月至8月,阿珊前往英国学习,其往返机票费、学费、代理费等全部由公司支付。期间,阿珊继续受公司的指派,为公司客户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2001年8月回国后,阿珊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半时间。

  2004年1月8日,阿珊致函公司,表示由于私人理由,正式向公司辞职。双方就返还培训费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

  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公司申请证人英国国际学习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负责人费克礼出庭作证。其证词和书证称,2001年6月至8月,阿珊由公司派到英国学习的费用一共是3098英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令阿珊赔偿公司机票费人民币6900元的判决,同时阿珊向公司赔偿培训费3098英镑(折合人民币47041.89元),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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