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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忽悠”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9:10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徐立法汪漪)近来,一些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在产品标识上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日前获悉,我省已采取紧急措施加强对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2005年10月15日前生产的、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只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在液态奶生产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除了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如实向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外,我省还规定,不允许液态奶生产加工企业利用产品标识“忽悠”消费者。为便于消费者选择购买,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用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

  省质监局将于近期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对未按规定标注复原乳字样、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等规定依法从严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新闻附件

  1、“复原乳”又称“还原乳”,是指把乳浓缩、干燥成为浓缩乳(炼乳)或乳粉,再添加适量水,制成与原乳中水、固体物比例相当的乳液。

  2、巴氏杀菌乳又称巴氏乳,主要是指用新鲜的优质原料乳,采用科学家巴斯德发明的“巴氏杀菌法”(低于85℃)制成的直接供给消费者饮用的商品乳。

  3、灭菌乳:以牛乳(羊乳)或复原乳为主料,不添加或添加辅料,经灭菌制成的液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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