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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摆脱检查驾车逃逸致人重伤如何定性关键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9:26 检察日报

  案情:吴某无证驾驶一辆轿车经某收费站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警察陈某等人拦下盘查,吴某害怕该车被查扣,就利用上车取物之机,驾驶该车逃往城区。警察陈某见状驾车追赶,追上后将上身从吴某所驾轿车的驾驶室门窗探入,想拔下电门钥匙以阻止车辆前行。吴某见状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致上身探入驾驶室的陈某双手抓住方向盘、身体悬挂车外。其间车辆驶向逆行车道,与对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受重伤。吴某继续驾车拖着陈某再向前行驶了约100米,因车撞击铁栅栏,左前轮爆胎无法行驶才停车,吴某

弃车逃跑。经检查,陈某受轻伤。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吴某的定性和罪数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和交通肇事罪。吴某为了逃避和摆脱警察的检查,驾车拖着下半身挂在行驶的车辆之外的警察致其轻伤,属暴力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吴某在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在城区繁华街道逆行,以致与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应以妨害公务罪和交通肇事罪两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为了摆脱警察的追查,以驾车这一危险的方法,在城区繁华的街道快速行驶,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造成与摩托车相撞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公务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在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以驾车在城区繁华街道的逆行道上快速行驶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公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吴某实施了暴力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在实施该行为同时又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断。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以(违章驾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确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不同,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前者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是出于过失。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吴某在警察陈某双手抓住方向盘、下半身悬在车身外的情况下仍继续驾车在繁华街道快速行驶,特别是在知道碰撞了摩托车之后,仍然继续驾车往前闯,直至车左前轮爆胎无法行驶为止,这些都表明,吴某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采取了不计后果的放任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犯罪的特征,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本区别是:主观上前者是出于故意,后者是出于过失。吴某为了逃避和摆脱警察的检查,无视社会公共安全,不计后果,以危险的方法驾车,造成不特定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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