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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 检察权配置令人关注——诉讼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观点撷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9:26 检察日报

  

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检察权配置令人关注——诉讼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观点撷要

  9月24日至26日,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在天津市召开,来自全国的300余名代表参加了这次年会。代表们围绕着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面对面的交流与讨论。有相当多的代表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发挥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作用,其职能贯穿三大诉讼活动的始终。检察工作高效有序的开

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职能的确定关乎诉讼结构的构建,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处理好对于检察职能的定位。

  ■全方位强化检察监督,有效防止错案

  今年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佘祥林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滕兴善杀人案等几起错案,最终都证明与刑讯逼供有着直接的联系。有代表提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无供不录案”,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鼓励正当的侦查行为,防止判决受到不可靠的强迫性口供的影响。为使这一原则得到全面贯彻,应同时实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讯问时律师在尝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案由被指控方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责任等措施,以防范刑讯逼供的出现。我国死刑核准权一直下放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容易合二为一。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紧锣密鼓地进行死刑复核权回收工作,这一问题可望近期内解决。与会代表同时提出,应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并实行公开审理,以改变目前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色彩。

  那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为什么没能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以致错案屡屡发生呢?为此,有代表提出,要在最大限度上防止错案,应当全方位地强化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一是充实监督内容。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等诉讼活动纳入监督范围。对死刑复核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过程与结果的监督。

  二是增加知情渠道。检察机关对于重大案件应介入侦查,若检察机关指令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立案侦查;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自己立案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自己直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应有侦查指挥权。

  刑罚执行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提请检察机关审查后,再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是完善监督措施,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有权进行调查。

  四是增强监督刚性。检察机关对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更换办案人以及处分建议权。

  ■构建完备的反腐败体系,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如何有效地惩治腐败是诉讼法的一个重大课题,有代表对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提出了看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强调反腐败要设置专职机关,并可以采用特殊侦查手段。对于职务犯罪,我国刑诉法只有案件管辖权等些许规定,国际上对于反腐败特殊机构、侦查措施、特殊证据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中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充实和完善。

  一、确认反腐机构法律地位,加强其独立性建设。我国目前反腐败机构有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其中,前两者是党和政府的反腐机构,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机构作为刑事诉讼法确认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反腐机构,现行法律赋予其独立性相对不足。

  二、强化秘密侦查权。由于公职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并且公开侦查将影响其执行职务所需要的公信力,在行使侦查权时应注重保密性。

  三、将审计职能配属反腐败机构。由于腐败犯罪具有复杂性,而审计综合了会计、金融以及税收等经济学科方法,要加强审计在反腐工作中的分量。

  四、建立特殊侦查体系和强制作证制度。我国刑诉法是根据普通犯罪的特点来设置侦查措施的,基本上没有考虑职务犯罪的特点,刑诉法修改有必要增加监听、监控、密拍等技术侦查措施以及特情、耳目、卧底、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为防止公职人员以职务形成的权力对抗侦查,应赋予反腐败机构强制作证和通过程序剥夺或暂时停止腐败嫌疑人职权的职能。

  五、强化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可以将目前检察机关经过试点已趋成熟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同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备案审查制度,以及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

  六、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对携款逃跑现象。目前,我国反腐败形势较为严峻,很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卷走较多的钱财逃往国外,由于一些国家还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协议,从这些国家引渡并追回赃款难度很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当资产流出国在其资产因腐败行为被转移到国外时,可以向资产流入国发出令状,要求资产流入国没收、冻结或扣押腐败犯罪所转移的财产并最终返还给资产流出国。而法院作出的没收财产的生效判决(即流出国所发令状)是追回资产的关键凭证,因此对于携款潜逃的被告人必须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当然,对非职务犯罪案件也可适用缺席审判制度。

  ■改革刑事强制性措施,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刑事强制性措施关系到人权保障,有代表对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见解。

  一、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适用强制措施时权力过大,除逮捕外,可以自行决定适用其他所有刑事强制措施。应将强制措施和严重限制公民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注拘留、搜查和扣押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二、为了提高检察机关批捕决定的正确性,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应加强公开性,对逮捕的审查一般应采取听证方式,由侦查机关提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以及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意见。

  三、鉴于职务犯罪批捕权同样也由检察机关行使,缺乏外部制约,可以增加一道救济程序。规定如果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四、职务犯罪较难突破,适用刑诉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都存在这样与那样的缺陷:逮捕要在嫌疑人基本构成犯罪之后才能使用,取保候审难以有效防止串供,在拘传的12小时时限内难以实现突破,拘留职务犯罪嫌疑人将遇到很大的风险和压力。因此应当对现有的监视居住措施进行改造。一是扩大监视居住的适用地点,除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住处或居所执行强制措施外,还可以在指定地点执行监视居祝二是可以对监视居住场所进行电子监控。三是缩短拘留、监视居住期限,我国拘留最长可达37天,监视居住可达1年,应将前者缩短为7日,后者缩短为15天左右。

  ■改革起诉结构,扩大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作用

  我国在起诉程序中一直实行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权限制过死。改革我国刑事起诉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扩大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例如当公共利益优于对犯罪追诉之必要时,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设立暂缓起诉制度。对于主观恶性孝认罪态度好,依照刑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以及残疾人犯罪适用暂缓起诉制度。(3)建立公诉裁量制约机制,可以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适当扩大至审查处理有争议的不起诉案件。(4)完善法律救济程序,允许当事人就不起诉决定向法院申请救济。(5)赋予检察机关公诉变更权。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撤回起诉、追加起诉、变更起诉的决定。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纳入撤诉的适用范围、将与本案有牵连的案件纳入到追加公诉的适用范围、对“诉讼客体”为同一性的案件可以变更公诉的范围。(6)开展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公诉主张的重要内容,是公诉权中司法请求权的应有之义。开展量刑建议要与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结合起来。(7)建立公诉一体化机制。通过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跨区域检察活动以及职务继承与转移权强化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8)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设立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和解程序。为了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及时处理案件,检察官可以采用和被告人协商和交易的方式结案;对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可以由检察机关充当调解者,召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社区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如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进行社区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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