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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告赢开发商赶走停车场 法院称车辆保管站没办证照且扰民,判决限期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9:40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周贵明 通讯员黄法宣)楼下开了个摩托车保管站,楼上居民张某认为正常生活受影响,遂将开办保管站的公司告到黄埔区法院。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保管站必须搬走。

  张某住处位于黄埔银丰街,共两幢房屋,由某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开发。首层规划为商业住宅用途。

  1997年,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两幢楼的首层改建为保管站,用于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24小时营业,保管站进出口刚好在张某所住楼下。

  张某认为,保管站每日有大量摩托车进出,废气、噪音使张某家中常年门窗不敢开,给其一家人的日常生活、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多年来交涉无果,张某只好起诉。

  被告城镇建设开发公司认为,保管站的经营并没有给小区的环境造成影响,反而带来了便利。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保管站造成的噪音、尾声,造成了原告的实际损害,更没有财产上、精神上的损失存在。

  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办相关证照,擅自将首层改建成保管站,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妨碍,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据此,判决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保管站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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