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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阳台失足亡设计施工方赔35万 法院同时判决原告女童父母承担监护不力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9:4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国栋)深圳一3岁多的女童在租住的房屋内玩耍时不慎从阳台上摔下身亡,女童父母认为房屋的阳台和防盗网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导致悲剧发生,遂将该房业主、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建筑公务署及房屋设计、施工、验收等共9家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索赔63万余元。罗湖区法院日前判令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赔偿原告35万余元。

  2004年1月,杨先生夫妇与父亲及未满4岁的女儿一家租住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新村某

栋706房。2004年5月18日傍晚,杨太太买菜回家时发现房门被女儿反锁,便下楼去找开锁匠。就在这时悲剧发生——小女孩跑到阳台上,爬上防盗网,结果从防盗网的空隙间坠下身亡。

  该栋楼房由原深圳市住宅局(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其职能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建筑公务署承担)建设的大型微利房社区之一,设计单位是深圳市建筑设计总院第一设计院,承建单位是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该房建好后,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驻深圳办事处购买并转让给该办事处职工胡某。

  经审理,罗湖区法院日前作出如下判决:该房的阳台构造为易攀登结构,其中的原因包括设计原因和施工误差,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造成的,并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作为父母,因为监护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设计单位承担50%的责任,承建单位承担1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共计赔偿原告损失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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