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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业主帮助卖房所得奖金要交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09:41 南方都市报

  特别提醒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 通讯员胡静)记者昨日从广州地税局获悉,一些房地产企业对成功介绍他人购买本楼盘住宅的旧业主,给予一定的“介绍费”现金奖励或“赠送”(返还)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这部分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通过旧业主促销售楼而“赠送”的奖励或物业管理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缴税款3万元。经查实,该房地产企业在2003年下半年通过旧业主促销售楼,对成功介绍他人购买本楼盘住宅的旧业主给予一定的“介绍费”现金奖励,或“赠送”(返还)一定期限的物业管理费。该公司对送出的奖金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旧业主的上述介绍行为构成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介绍劳务,所获奖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房地产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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