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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实名举报惯坏了反腐部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3:37 人民网

  据悉,深圳市纪委制定的《市纪委处理群众署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对属于纪检机关管辖范围的署实名举报将优先处理。

  自去年辽宁、浙江等地推出实名举报奖励制度以来,诸如检察、纪检监察等负有反腐职责部门就一再鼓励公民进行实名举报,现在,深圳市纪委又以《暂行办法》的形式专门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反腐部门对实名举报如此热衷,就可能给老百姓一个错觉,使之

认为实名举报是反腐之灵丹妙药,公民有义务进行实名举报。如此鼓励实名举报绝非正常之举,只会惯坏反腐部门,增其惰性,损其职责。

  就反腐部门的法定职责而言,只要是有价值的侦查线索反腐部门就不能放过,就得一查到底。拿举报来说,既有实名举报又有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相比虽有直接接触举报人获取线索的优点,但不代表实名举报的线索就比匿名举报的线索有价值。而查办腐败案件,最关键的是判断线索有无侦查价值,若仅以是否实名举报来决定线索处理的先后,显然过于武断。而且,国家之所以设立专门的反腐部门,就是要以强大的国家权力来遏制腐败和惩治腐败,这也是国家打击腐败最强有力的手段,具有主动性和法定性的特点。反腐部门若不能积极主动的查办腐败案件、打击腐败分子,那就是失职,就是助长腐败分子的气焰。

  当前,老百姓对反腐的结果并不满意,反腐不力只能由反腐部门来承担责任,而不能推脱为其他原因。像庐山风景区的官员别墅这种摆在眼前的举报还要等到媒体曝光再去查处就不能不说是反腐部门的失职,如果反腐部门对摆在眼前的反腐线索视而不见,反去说什么没有实名举报,把责任推倒群众身上,那实名举报就成了失职甚至渎职者的挡箭牌。群众、舆论和其他单位对于腐败的监督只能是一种社会监督,这种监督必然要依靠反腐部门才能产生法律的效果。所以,作为反腐主体,反腐部门必须主动履行职责,以多种触角收集各个层面的腐败信息,灵活运用侦查手段来查办腐败案件,打击腐败分子。基于此,反腐部门就不应该对举报人过于依赖,更不应该大张旗鼓的鼓励实名举报。因为,举报人作为社会个体并没有实名举报的法定义务,而且,举报人相对于被举报人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实名举报将给举报人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更何况,国家对实名举报人的权益尚不能提供有效保障,像实名举报河北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的郭光允、实名举报平顶山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吕净一等等,所受到的报复和迫害无不另人触目惊心,故此作为国家反腐部门要求或者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而增加其反腐成本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反腐固然是一项全社会各阶层均应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但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反腐部门的有效运转是反腐成功的根本,只有加强对反腐部门的外界监督,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立法,国家真正营造出腐败分子人人喊打、敢打的反腐氛围,才能使每一个赋有正义感的公民站出来和腐败作斗争,进而使腐败无所遁形,这才是国人所期许的反腐局势!

  来源: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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