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合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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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6: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佛山市南海区某小区的张先生交了“周边监防报警系统”管理费用,但自己的车在离保安亭不足10米的地方不翼而飞,物业公司说不在小区内,对此没有责任。 草案新规 这次修订的《草案》第38—40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各方争鸣 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王友华认为,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责任。业主在小区内财产被盗,若小区的保安没有尽到合同中约定的巡逻责任,就要为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晓航/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