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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降价处理债权 原华融公司副经理领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6:44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10月11日电(郭嘉轩、樊斯坦)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降价处理债权。2005年10月9日,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副经理游俊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游俊于2000年3月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工作,2002年7月被聘任为债权经营三部副经理,从事十堰地区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工作。法院审理查明:郧阳汽

车零件铸造厂欠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息2201.65万元,欠款从工商银行剥离后,由华融公司收购、经营。2000年该厂改制为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后,欲回购债权。华融公司武汉办事处十堰工作组最初将债权回购价格定为700万元。凯琦公司总经理袁林生为尽快回购债权并降低价格,于2001年9月和12月,2002年1月3次送给游俊人民币15万元。后游俊以550--600万元价格起草了处置预案并上报。2001年12月,华融公司同意以580万元价格销售债权。凯琦公司最终一次性支付553.85万元回购了债权。

  十堰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本息4660.23万元,此欠款从工商银行剥离后,由华融公司收购、经营。2002年,该公司改制欲回购债权。公司经理闻洪春于2002年8月、9月两次送给游俊人民币共计3万元。2003年初,游俊在接受本单位纪检部门调查时承认收受3万元贿赂,单位责令其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俊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游俊在收受五交化公司贿赂3万元后,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其所在单位调查时,主动交待受贿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游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赃款人民币18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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