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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们对霸王合同为何如此麻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0:02 红网

  听说过吗,出了工伤事故要农民工本人负责?千真万确 ,这一条款就出现在宁波市海曙区某酒店建筑工地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据10月11日《宁波日报》报道,这份“班组内部劳资合同”,7项条款几乎条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合同中规定,“乙方必须安全生产,如造成安全事故,由造成方负责”;“生活费每月发放450元至550元,按三次发放。工资待春节前一次性结清”等,全部由用工方说了算,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这是一份典型的霸王合同,它再次见证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从中我体察到了农民工为什么不愿签定用工合同的道理,原来所谓的用工合同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都是用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反而是成了资方逃避责任的借口。这样的用工合同对农民工来说,签还是不签的好。这就难怪,即使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浙江,2003年上半年,非公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40%,其中,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龙湾等地的劳动合同率仅为百分之十几。(2004年2月6日《中国青年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类似上述“不平等条约”(农民工对合同的评语)的普遍存在没让民工真正尝到签订合同的甜头。

  我不想引用《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来逐条指认上述霸王合同的条款如何违反规定,只想问一句:面对如此霸王合同,民工们为何如此麻木?在签订这份合同时,民工们难道没讨价还价,难道是自动放弃了发言权?劳动合同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这可是《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呀!

  解释是:

  其一,农民工对《劳动法》与《合同法》所知甚少,他们根本不知道法律法规赋予了他们哪些权利,也不明确为什么要签订用工合同及怎么签订?他们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用工常识太少了。当他们拿到由用工方一手制订的合同文本,即使认为所订条款不合理,也只能默默接受,因为他们不知道从哪里去找依据提出异议。农民工中少有人知道《劳动法》和《合同法》,更不要说《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了,这是不争的事实。

  其二,即使农民工们知道一些合同的作用,但他们对合同的执行情况不寄予太大的希望。在一个诚信缺乏的社会里,合同的信用度和约束力远非像法律文书上规定的那么强有力,大量违反合同,不履行合同照样没事的现成例子告诉人们,迷信合同有吃亏的危险。至于农民工的用工合同,大家更不当回事了。有谁见过,雇用方违反合同受过重罚?雇用方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劳动者的妥协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很少会受到惩处。

  其三,农民工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已经习惯了被侮辱、被损害的处境,早已淡忘了宪法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最根本的。当人一旦只求屈辱地活着,他们就自然而然地会放弃应得的某部分权利,心甘情愿地满足于生存线上下的生活。正是这种对自身权利的不充分认识,才导致他们遇事逆来顺受,得过且过,直至麻木不仁。就以在签订上述霸王合同中的农民工的态度来说,他们只求有工做,有口饭吃,哪怕条款再不合理,他们也是不会反抗的。

  上述情形不改变,就没法改变农民工在签订用工合同中所抱的无可无不可的态度,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难以真正得到保障。

  (稿源:红网)

  (作者:王学进)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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