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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单位废旧被解除劳动合同 南宁一老职工诉至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3:31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克础)一个有近30年工龄的老职工,因一时贪心偷窃公司一些废铜铁,结果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今年48岁的章某,原是南宁市交通总公司一名修理工。2004年11月不幸落下10级伤残,后公司领导安排他做门卫工作。有一天凌晨5时多,他偷偷进入到公司的废旧料仓库,偷了13个旧活塞和35个旧铜套放进自己的摩托车尾箱。后因东窗事发,他被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今年1月7日,南宁市交通总公司以章监守自盗等为由,解除了与章的劳动合同。

  章于是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今年3月1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章某败诉。章随后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7月7日,经开庭审理后,一审同样判其败诉。

  10月1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章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他是一个有着近30年工龄的老职工,他只偷了不到200元钱的废铁,单位就“开除”他是不对的。因为《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除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劳动教养外,一般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他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公司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要开除他,必须是经批评教育不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就这样剥夺他的劳动权利,程序不合法。

  针对章的说法,南宁市交通总公司一口咬定说,他们不是“开除”章某,而是因对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编辑:韦怡 作者: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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