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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票“过期”就不开发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7:44 北方晨报

  相关人士指出,顾客索取发票没有时效性规定

  本报6366667热线报道“购物小票只能在24小时内换取发票,过期就不能换了。”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日前,家住立山的赵先生就因小票“过期”未换到发票。

  10月8日,赵先生在立山的百姓超市为单位买了一些日用品,需要开发票报销,但当时

购物开发票的人比较多,赵先生就没开发票。昨日上午,赵先生再次到超市要求开发票时,却被告之购物小票只能在24小时内换发票,过期就不能开了。赵先生很不理解,买了东西商场就应该给开发票,更何况购物小票上也没规定开发票的时限。

  记者调查:各大超市均有内部规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大商场超市均有内部规定,在期限内凭购物小票换发票。鞍山天兴百盛的购物小票有“凭票7日内开发票有效”的字样。新一佳鞍山立山店的购物小票上没有标开发票时限,但工作人员说,超市规定只能一个月内开发票有效。对于这种内部规定,某商场收银部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并不是每一个顾客都需要发票,如果给每一位顾客都开发票,会降低消费者的购物速度。此外,我们开的发票都要交到财务部门,规定时限是为了对账方便。

  相关人士观点:商场设定时限不合理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商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在买卖活动中,为消费者开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本来消费者就没有凭小票索要发票的义务,商场只要售出了商品就有责任立即向消费者开具有法律意义的发票。如果商场再为开发票设个时限就更不合理了。

  辽宁省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黄先生表示,规定时间内换取发票的规定只是超市单方面提出的条款,并没有征得顾客同意。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顾客索取发票是没有时效性规定的,因此该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同时,消费者购物时如遇到商家不给开发票的情况,可到相应的税务机关投诉。

  本报记者 王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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