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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中院民商管辖权增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8:18 法制日报

  本网讯刘辉 记者史万森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指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可以管辖本市内诉讼标的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同时,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辖区的同类案件也必须由包头中院来审理。

  自治区高院还同时规定包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与自治区的其他边境旗、县、区人民法院一样,可以受理本级别管辖范围内的边境贸易纠纷和涉外民事案件,而其他基层人

民法院未经指定则不能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在此之前,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我国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应该由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自治区高级法院将包头、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地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指定由包头中院来审理,既是对包头中院审判力量的认可,也是对包头中院审判工作的支持,这将为提高包头市的对外知名度以及包头中院打造与包头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一流法院工作业绩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

  (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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